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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重要事项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学校重要事项的议事程序,推进党委、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条 学校设立若干领导小组,为实施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辅助决策和组织协调机构,在特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若干议事决策机构,在特定的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内部党政机构设置。由分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校领导组织调研,按管理工作需求提出设置改革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校级学术机构设置。不纳入行政编制的校级学术机构的设置,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调研,按学术事业发展需求提出设置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常设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的设置。由分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学校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实施需求,提出设置或变更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要人事推荐与任免

  第八条 校级后备干部推荐。学校党委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具体办法和程序按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九条 处级干部任免。处级干部的任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按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组织民主推荐,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人选初步方案,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五人小组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干部任用程序执行。其中教学、科研、推广、学科、研究生管理等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系、部、所)主要行政负责人人选充分听取校长意见。处级干部的交流轮岗、降职、免职及违纪处理等根据学校干部政策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 学术机构负责人任免。对于不纳入行政编制的校级学术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人选方案,校长办公会研究聘用。不纳入行政编制的校级学术机构负责人的解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五人小组酝酿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基础能力与校园建设规划,由校长负责组织调研、制定和论证,在充分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基层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由分管党委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组织制定,党委书记、校长审核后,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人事管理与人才引进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按照教育部岗位编制有关规定和指标额度,提出学校岗位编制方案,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组织制定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和其他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工作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符合学校直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由校长直接聘用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年度教工补充计划编制。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织调研,提出年度编制意见,经校长审核后,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计划实施。高层次人才(三级教授以上)和海外优秀人才引进由分管人才工作的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审核后,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他人才引进及教职工招聘人选,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涉及职工退休、解聘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工资、津贴分配方案,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基层单位按学校评选办法民主推荐,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人选的确定。由基层单位按有关要求民主推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业务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重要人事推选。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推荐,主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条件建设重要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意见,涉及本科生教学的重要事项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涉及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生计划编制。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提出本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初步方案,分别经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或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和职责,分级负责审查、评议和做出授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类校级及以上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推)选。由学院(系)组织推荐,学工部(研工部)牵头成立评选小组进行评选,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和相关部门查证,学院(系)限期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属于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理意见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属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意见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财务预算与支出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组织调研提出预算方案,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经校长审核后,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预算内项目执行审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提出建设计划和经费支出方案,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项目立项审批。1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项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八章 重大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方案编制及经费预算。“985工程”、“211工程”、“推广专项”等重大项目总体方案及总体经费预算,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编制,校长审核后,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决策。总体预算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计划,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章 基建和修缮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和修缮项目立项审批权限。2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由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300万元以上项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建项目经费追加权限。在建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由于项目变更造成的经费追加,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研究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300万元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六条 新建项目规划的审定。所有新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地域布局规划,须经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提请立项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基建或修缮项目,由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标。

第十章 物资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 采购计划审批。预算内招标采购计划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预算外招聘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第七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申购单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研教学仪器设备,须经学校贵重仪器设备评议工作组评议通过后,方可下达经费和实施采购。

第四十条 采购招标。按程序获批的采购计划,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标。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处置权限。凡一次性处置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报教育部备案;1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报教育部审批;300万以上的事项,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主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核)。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权限。凡一次性处置无形资产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由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报教育部审批;300万以上的事项,由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核)。

第四十三条 土地的处置。学校土地的对外出租由国资处提出意见,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土地的置换、拍卖、开发由国资处提出意见,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房屋的报废拆除。学校危、旧房屋的拆除,由国资处组织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并按固定资产处置有关要求报教育审批(核)。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出借及重大经济合作事项。凡涉及资金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涉及资金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涉及资金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由校长提出意见,经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涉及资金8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提出意见,经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借及重大经济合作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国内外教育、科技合作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若涉及投资的合作事项,按第十一章第四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方案),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及责任追究,由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先经职能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 火龙
终审:姜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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