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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19日 校学科发〔2011〕4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我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使用“985工程”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含文献资料、数据库、软件,均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畴。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应围绕学校“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做到科学论证、合理使用、资源共享、效益突出,优先保障重点实验室、公用研究平台建设和学科发展急需的大型仪器设备。第四条  凡使用“985工程”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其购置和管理、使用应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论证与购置

  第五条  “985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内容,按照经费预算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所属学院(系、部、所、研究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拟购仪器设备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按照招标采购要求提供中性性能指标、配置要求、销售单位、市场询价等基本信息,单台(套)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提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第七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实验室管理处。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合理性、先进性、利用率、仪器效益、是否重复购置、相关基础条件是否具备等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配置要求及市场询价等信息进行审核。第九条  单台(套)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评议。对于单台(套)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进行校内外调研,并将调研意见向校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进行汇报。第十条  审核及评议通过后,由实验室管理处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分别提交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与招标采购。对于因市场调研不充分、提供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标要求,导致审核、评议未能通过或不能招标的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如在七个工作日内尚不能提供要求信息的仪器设备将不予以采购。第十一条  已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不得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仪器设备总价在20万元以上时还需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单台(套)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时应提交校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评议。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安装调试,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办理国资入库手续,并在资产登记信息中注明使用“985工程”经费购置。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已购仪器设备清单。清单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销售商、购置日期、单价、数量、总价、资产编号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单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须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规定加入学校大型设备共享体系。对于使用率低或管理不善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在校内重新调配。第十五条  为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在公用研究平台使用且加入学校大型设备共享系统仪器设备的维修与改造升级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确已失去使用价值时,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事故或贵重设备报废时,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及时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检  查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组织对所属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根据学校规定每年向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报表》和《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第十八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应协同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运行、保养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发[2007]34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终审:姜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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