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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及评价

作者:蔡敏  来源:比较教育研究  发布日期:2015-07-21 

  摘要:欧洲大学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对于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大学在界定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建立校内质量保障机构、制定和实施专业标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使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采取系统的评价程序,实施周期性的现场巡查,提供及时的评价报告和改革建议。

  关键词:欧洲,大学,质量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2)01-0068-04

  欧洲在世界上最早开始研究和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兴起了质量管理革新运动。这对其大学的健康发展和质量提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迄今,欧洲不但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协会”(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还制定了《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障的标准和指南》(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对成员国的大学质量保障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欧洲各国在参照该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纷纷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总体来看,欧洲大学质量保障体系一般由3个部分组成,即政府统一监督、中介机构评估和学校自我评价。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表明,大学对于本身质量的全面了解和认识是质量保证的重要前提,学校是质量保障的根本动力,承担着最终责任。因此,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已在适当减弱政府对于大学质量的直接外部检查,随之加强了对于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的敦促和监控,使大学能够尽早建全科学、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认真分析和探讨欧洲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成及评价策略,有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

  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心正在从外部强制向大学自我管理转移。纵观欧洲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现状,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各国大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都将如下内容作为质量保证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明确“质量”及“质量保障体系”的涵义

  欧洲研究者普遍认为,质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层次的学校,其质量所反映的内容与特征是不同的。从理论上讲,一所大学的教育质量指的是在人才培养上达到预定目标的程度,学生发展水平越接近事先规定的专业标准,其学校的教育质量就越高。所以,在实践层面上,质量是基于学校教育目的与人才标准来加以衡量的,学校只有建立了明确的育人目标,对于质量的科学评判才会成为可能。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欧洲大学把及时根据时代变化与要求来调整教育目标和专业标准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每隔几年就要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教育目标主要描述经过学校培养后学生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才,而专业标准则要详细列出某类人才需要具备的具体的学科知识、技能与经验。

  对于“质量保障体系”的含义及构成,欧洲高等教育管理者也同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取得了许多理论与实践成果。虽然呈现的文字阐述不尽相同,但对于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已经达成了共识。正如“挪威教育质量保障署”(Norwegian Agency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Education)的观点,高等学校的质量保障意味着一个持续而系统的过程,是依据既定目标及标准对学校培养的人才和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与服务所进行的全面监控与检查,其重点是发现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质量保障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相互联系,并且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体系,共同发挥质量保证的作用。欧洲大学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一般包括学校育人目标体系、专业评价标准体系、专门设立的质量管理机构、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和质量监控与评价程序等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校内质量保障机构

  在欧洲,设立大学内部的质量保障专门机构早已成为一种通行做法。大学具有“以提升质量为中心”的组织文化,有着严密的内部自律机制和自我监督程序,使影响学校质量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始终处于被监控的状态,以便作出持续的改进和完善。尽管不同的学校可能为其机构赋予不同的名称,如“质量保障办公室”(Quality Assurance Office)、“质量促进所”(Quality Promotion Unit)、“质量保障委员会”(Quality Assurance Committee)等,但发挥的作用是完全相同的。这一机构不同于常规的教学管理部门,其独特功能在于设计、组织和管理所有与质量保障相关的活动,总体监测和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在人员组成上,通常配备5~7名专职人员,他们都有学科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背景,并且具有相当丰富的大学行政管理经验。这些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全校的质量保障工作,定期报告质量信息,更新大学质量手册,并针对质量保障问题与其他院校开展交流与合作。另外,此部门还配备10名左右在其他相关部门和基层院系工作的兼职人员,形成一个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质量管理团队。除了建立校级质量管理机构之外,欧洲大学还没有院系的“专业标准与质量委员会”(Academic Standards and Quality Committee),负责开展院系内部的质量保障工作,组织与协调评价活动,更新院系评估操作手册,报告院系质量保障工作的进展与成效等,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过程和结果与学校乃至国家的专业标准相一致。

  欧洲大学内部的质量保障机构不但主管学校的自我检查工作,还负责与校外的大学评估机构联络,如英国大学的质量保障办公室就要与“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 Higher Education,简称QAA)合作,传达和落实国家高等教育评估的政策、指标及程序,协助开展全国性或地方性的高等教育审核与认证活动。在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仅包括政府和大学,还涉及与高教界发生联系的社会各方,如拨款机构、中介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法定认证机构及新闻媒体单位等。

  (三)制定和实施专业标准

  为了能够把质量保障落到实处,使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价有据可依,欧洲大学十分注重研究和编制与自身培养目标相匹配的专业标准,而且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的政治与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社会对大学生的新要求,作出及时、科学的更新。例如,英国伦敦的坎斯顿大学(Kingston University)就于2010年6月重新公布了《关于专业标准与质量的政策》(Policy on Academic Standards and Quality)。[6]为全面提升学校的专业水准,从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英国许多高校还编制了更加详细的《专业标准和质量手册》(Academic Standards and Quality Handbook),对专业设置、专业审批程序、新生录取规则、教学过程标准和学位授予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7]这样,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就可以遵循其规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专业标准进行批判性自评与反思。

  二、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评价

  近年来,在评价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全面衡量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欧洲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以便在对大学进行检查时能够切中要害。瑞典“国家高等教育局”(National Agency of Higher Education)提出了8条用于检查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评价指标,包括:(1)质量改善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2)大学的远景目标和发展战略;(3)大学相关利益集团的认同与合作情况;(4)教职员对质量保障工作的参与度;(5)质量审计及跟踪系统;(6)学术人员的聘用及专业开发;(7)大学教育的国际化;(8)大学教授的工作环境及条件。[8]瑞典政府使用的这些标准重点检查大学内部的质量保障工作,而不是具体的教学质量状况。这样,既有利于在源头上把住质量关,又能给高校较大的质量管理空间和办学自主权。

  (二)采取系统的评价程序

  在对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时,欧洲一些国家采取了下列具体步骤。

  1.展开外部评估机构与大学之间的协商

  以芬兰为例,在开展评价之前,大学要向该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Finnish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Council)提出接受评价的申请,然后要与此机构进行反复的沟通与协商,根据学校的类型、层次、特点和现状,确定评价的范围和具体内容,选择最能揭示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状况的评估方法。整个协商过程包括多次提议、说明、反馈、讨论与修改等环节,以确保对于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评价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要求大学开展自我评价

  在与外部评估机构共同签订评价协议之后,大学首先开展针对校内质量保障体系的自我评价。一般情况下,评价依据学校制定的标准(但需要经过政府质量保障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且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努力保证所得结果的可靠性。在英国诺丁汉川特大学(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自我评价就运用了如下多元化方法。

  “专业监控与年度报告”(program monitoring and annual reporting)——这所大学开展自我评价的重要途径之一,由院系的“专业标准与质量委员会”主持。其主要任务包括发现成功的教学实践及经验,确保专业质量监控活动持续进行,完成年度专业标准修订及质量报告,制订院系中各专业的发展计划和行动方案。

  “周期性学校检查”(perodic school review)——是一项全校范围的评价活动,每隔5年进行一次,查看各教学单位在质量保障方面所开展的工作。这项检查由一个评价小组来完成。最后,评价小组将评价结论形成报告,提交给学校“质量保障办公室”。

  “专业与教学的学生评价”(student evaluation of programs and teaching)——诺丁汉川特大学要求评价要面向全体学生,尽量使用学生语言来总结评价信息,并要求记录学生评价的过程。除了院系开展学生评教以外,该大学还每两年组织一次全校范围内的大规模学生调查,了解他们对于大学学习经历的体会和想法。

  “同行教师的教学观察”(peer observation of teaching)——作为一种过程性评价,用来帮助教师开展自我反思和相互促进。这种教学观察通常在系或学科内部进行,南院系指定一名负责人进行总体安排和督促。

  (三)实施现场巡查

  在完成本校质量保障体系的自我评价之后,欧洲大学要将评价报告上交给外部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用以查看学校在质量管理上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对于大学提交的报告,外部评估机构的成员要独立进行审阅和分析,并且对一些重要的发现展开集体讨论,找出被评学校在质量保障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初步拟定现场巡查(on-site visit)的行动计划和准备探究的问题,并做好具体的人员分工。

  在准备现场巡查时,瑞士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外部专家要在前一天与大学质量管理人员一起召开预备会议,落实详细的评价计划,包括访谈对象、各种评价活动形式及时间安排等。在现场巡查开始之后,外部专家要对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学校制定的质量标准和自评报告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召集各方面人员的座谈会,系统了解学校在质量保障方面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教师和学生的反映与评价。座谈一般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个是调查学校层面和下属主要部门的管理人员,另一个是调查专业或学科层面的教研人员和学生。

  (四)撰写评价报告与提供改进建议

  现场巡查结束后,外部评估机构的专家要完成一个评价报告初稿,并且对被评大学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30分钟的口头汇报,包括学校质量保障的强项、弱点以及专家组的主要建议,同时还要倾听学校人员的反馈意见。在这一次交流之后,专家组组长会根据学校方面的说明及解释,进一步完善和修改评价报告,并在专家组内部传阅和讨论,最后达成一致而形成最终的评价报告。按照欧洲许多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该报告不能过分冗长(一般要求20~30页),关键是要清晰描述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教学和管理工作达到每一条质量标准的程度。报告不仅要指出大学在质量保障上的优势、不足及其对于教学与科研的影响,还要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其原因,更要具体地提出改进建议。如果评价报告不符合这些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将指令外部评估机构作进一步的调查、修改和补充。总之,评价报告不仅要揭示大学内部质量保障的实际状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帮助大学确定出最有针对性的内部改进措施。这正是近年来欧洲高等教育管理从突出政府强制性约束向注重学校自我规范过渡的重要体现,也是将“质量保障”与“质量提高”有机统一起来的实际做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