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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荒”是政校不分之果

作者:和静钧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21 

  近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表示,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已有章程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章程是一个组织的“宪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组织的设立,以订立章程始,以登记备案章程为成立要件,其章程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是一个组织内部规范权力关系的基本文件,它代表了组织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能力。高等教育机构,不论是公办还是私立,也属于“组织”的范畴,理应制订高校章程。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没有章程或没有相适应的章程也能运行,并非是奇迹,而是因没有“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旧高校管理模式使然。在政府“包办”的教育管理模式下,政府教育管理机构下发的文件和各类权力介入,均发挥着“高校章程”的作用,如课程设置按教育管理机构文件办,学校领导层人员则由主管部门提名、选聘及任命,即便是学校自主选聘,也是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条件来进行。所以,在办学自主权不足时,高校即便有章程,也是虚置于高阁。

 

  2010年教育部提出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理念,并发布了《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然而时过两年,“现代大学制度”理念实施缓慢,即便有了一些自主招生这类放权于高校的实践,在教育管理改革这一核心区也几无进展。而作为实验品,深圳打造的“世界一流高校”南方科技大学却沉于“筹办”身份多年,自主办学难以展开拳脚,就是一例。

 

  要打造有对外公信力和对内约束力的高校章程,最为重要的条件就是章程必须是高校全体利益“持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的“合意”。高校利益“持有人”应来自高校产权方、高校教职工、校友会、学生与家长代表,甚至是社区。而为了确保产权方承诺对教育的投入,国家法律层面上应对所有公办高校承担教育财政投入的义务,把资金控制权转变为资金保障义务,赋予其他高校利益“持有人”可对产权人投入不足时提起诉讼和追索的权利。在各方利益“持有人”地位不平等时,章程就会失去“合意”基础,难以制定出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自主办学与学术自由的现代化章程。

 

  现代化章程的诞生也不意味着高校主动进入“现代大学制度”状态,政校分开和管办分离,并不意味着学校就主动避免了行政化。作为政府权力延伸的一部分,高校内部行政机构“权力化”,也应在章程中确保其“义务化”的约束。假如章程没有被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层尊重,高校内部治理还是会倾斜于非学术机构,行政化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很多高校学术领头人争着在学校行政机构任职,其中原因是“权力化”有利于其学术资源最大化,依附性学术最终枯竭了高校的创新能力,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每一所高校都有章程,也是一种另类的“章程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