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1月9日表示,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正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所称,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章”,是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明确政府和学校,以及学校内部权责的重要法律文本。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同年12月底,复旦大学等26所高校被确定为“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试点学校。但是,按照目前的大学章程的制订办法,大学章程将很难成为大学宪章,因为它将遇到如下问题:
首先,大学章程难以界定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关系。由于大学章程由高校内部制定,因此,学校很难规定举办者的具体权力和责任,也无法对举办者越权干涉学校办学的行为,进行问责。比如,《办法》规定,章程应规定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而教育部对此的解释是,校长和书记任命会有另外规范予以规定。
人事权和财权,是影响高校自主权的两大基本权利,这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我国高校之所以缺乏自主权,就在于学校领导的任命、考核、评价由上级行政部门负责,而不是实行公开遴选。另外,政府对高校的拨款,也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其结果是,学校只能“跑部钱进”。而要明确人事权和财权,这显然就不是学校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务,甚至也不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所能决定的,如果这就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那么,人事权和财权依旧掌握在政府部门,失去了这两大基本权利的高校,是难以自主的。
其次,大学章程难以实现校内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的分离。从《办法》规定的章程起草程序看,主导章程制订是学校行政机构,按照这种模式,一些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概念,很有可能在章程中出现,比如教授会、学术委员会。我国已有不少大学有学术委员会,可是学术委员会基本上处于闲置,原因在于,学术委员会并没有独立运行的权力,往往挂靠在学校人事处、研究生院,一切行动听行政指令,这就使学术委员会成为摆设。
大学章程作为法律文本,从立法的角度审视,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这样才能成为法律,才有法律效力。比如,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进而颁布;省属高校的章程,则应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经过这一立法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才能真正明晰举办者和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边界,也才能督促教育主管部门放权。不然,纵使我国高校制订了大学章程,但这些章程,都只是内部行政规章,根本无法让高校走出没有自主权的办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