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项规划工作组、各学院(系、所、部):
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已印发实施(校党发〔2016〕64号),请各单位认真阅研并对照做好专项规划及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论证、审议和审定程序。
各专项规划工作组请在9月25日前由相关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完成有关论证审议程序,在9月底前将规划文本(附论证审议说明)报送发展改革处,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各学院(系、所、部)事业发展规划由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审议,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在12月底前将规划文本(附审议审定说明)报送发展改革处备案。
学校“十三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