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科发〔2010〕209号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要求,现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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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11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指经教育部批复同意的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进行立项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学校领导下统一实施。学校成立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与“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为一套班子(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实行学校、项目单位二级管理体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计划的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计划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向校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如有重大调整,须向国家“211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启动程序为:项目单位按照国家“211工程”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年度下拨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项目建设通知单启动建设。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备等的购置、使用、管理,应按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所购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项目单位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领导小组接受国家“211工程”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负责学校“211工程”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审定、实施管理和评估验收等,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为校领导小组常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评估和日常管理及专项资金预算等。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整体队伍建设规划,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处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承担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制定“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专项资金到位及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年度建设资金安排意见;严格资金核算,督促资金合理使用,及时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编报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拟购设备的前期调研、论证及大型设备共享管理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及国资管理等工作。修缮或基建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与评估包括年度自查、中期检查和期终验收。校领导小组按期组织检查,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年度自查:项目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年度自查自评,每年度末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按照国家“211工程”主管部门部署,校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建设效益、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向上级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对于实施不力或擅自改变建设计划者,及时调整或终止执行建设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期终验收:建设项目期满,项目单位全面总结执行情况和取得成绩,学校成立验收专家组对建设项目逐一验收,向国家“211工程”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整体验收和成效评价。
第十九条 批准的建设项目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时间,致使项目的正常验收无法进行,学校有权决定是否推迟或暂停对该建设项目的投入,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