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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网站  发布日期:2010-07-09 

校学科发〔2010〕210号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学校决定,现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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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与目标任务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重点学科、师资队伍和创新人才项目。陕西省共建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列入项目建设总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期限为“211工程”项目建设期。
  第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规划与管理,校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下达的“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七条  学校按照“211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资金额度,提出分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编制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下达项目建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按照项目建设通知单,建立分项目资金核算账户,划拨建设资金。
  第九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项目集中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资金纳入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创新人才资金纳入学生创新教育经费,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纳入学科建设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需经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变更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分为基建项目支出和项目业务费支出两类。基建项目支出按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业务费支出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支付程序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专项管理办法、财务规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取得正式发票,办理国资管理等相关手续;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复核并出具支出单,负责人签字;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核销业务。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决算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编制,经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汇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教育部、财政部“211”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211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后续拨款,并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211工程”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